特許經營企業廣告宣傳費怎么扣除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行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72號)的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對采取特許經營模式的飲料制造企業(不含酒類制造),飲料品牌使用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歸集至飲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飲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為銷售費用據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飲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飲料品牌使用方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剔除。飲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應當將上述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單獨核算,并將品牌使用方當年銷售(營業)收入數據資料以及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的證明材料專案保存以備檢查。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稅收規定的扣除率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稅收規定的扣除率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 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企業應嚴格區分廣告費和贊助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的規 定,贊助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 例》第五十四條明確:贊助支出,是指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 的各種非廣告性質支出。
第一檔比例15%:一般企業,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結轉以后納稅年度扣除。
第二檔比例30%: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化妝品制造、醫藥制造、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特許經營模式的飲料制造企業,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結轉以后納稅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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