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教育經費稅務處理
教育經費的列支范圍
(財建[2006]317號)明確了職工教育經費的范圍,包括:1.上崗和轉崗培訓;2.各類崗位適應性培訓;3.崗位培訓、職業技術等級培訓、高技能人才培訓;4.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5.特種作業人員培訓;6.企業組織的職工外送培訓的經費支出;7.職工參加的職業技能鑒定、職業資格認證等經費支出;8.購置教學設備與設施;9.職工崗位自學成才獎勵費用;10.職工教育培訓管理費用;11.有關職工教育的其他開支.
(二)教育經費的三種稅前扣除限額
1、一般企業的教育經費扣除限額
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軟件生產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的處理
(財稅〔2008〕1號)第四條的規定,軟件生產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國稅函[2009]202號)第四條規定:軟件生產企業應準確劃分職工教育經費中的職工培訓費支出,對于不能準確劃分的,以及準確劃分后職工教育經費中扣除職工培訓費用的余額,一律按照《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比例扣除.

職工教育經費稅務處理的相關政策
法律規定,參考《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行政法規規定,參考《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原內資企業所得稅法規規定,納稅人的職工教育經費,在計稅工資總額1.5%以內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為鼓勵技術創新,提高勞動力的職業素質,《國家中長期科技規劃》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按照職工工資總額2.5%計入企業的成本費用.實施條例為與《國家中長期科技規劃》有關規定保持一致,支持技術創新,對職工教育經費的稅前扣除作了調整.本條在將扣除基準從"計稅工資"變為"據實工資"的基礎上,將職工教育經費的當期稅前扣除標準提高到2.5%,且對于超過標準的部分,允許無限制的往以后的納稅年度結轉,并將其擴大統一適用于所有納稅人,包括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
高新技術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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