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受贈業務的會計處理
例:甲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假設2013年接受一批設備捐贈.捐贈方無償提供市場價格的貨物,增值稅發票注明價款200萬元,增值稅34萬元;受贈方甲企業自行支付運費1萬元,上述業務都有合法的憑證.
該設備入賬時接受捐贈收入金額為200+34=234(萬元).
受贈該設備應納的企業所得稅為234×25%=58.5(萬元).
該設備可抵扣進項稅為34+1×7%=34.07(萬元).
該批設備賬面成本為200+1×(1-7%)=200.93(萬元).
會計處理:
借:固定資產 2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340000
貸:營業外收入 2340000
自付運費的會計處理,
借:固定資產 93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700
貸:銀行存款 10000
經過這樣處理,甲企業所獲捐贈收入234萬元作為利潤總額的組成部分,計入當年應納稅所得

企業公益性捐贈的特點與稅務、會計處理的原則
(一)企業公益性捐贈的特點
捐贈是指一個實體自愿無償向另一實體轉交現金或其他資產,或撤銷其債務的行為.也就是一個主體將現金或其他資產無條件地轉移給另一主體,或是在一項非互惠的自愿轉移中清償和免除另一主體的債務,而該主體不作為對方的所有者.企業對外公益性捐贈同交換、代理等其他交易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無條件的,不存在需要在未來返還資產或重新承擔債務的不確定事項;非互惠的,取得捐贈不需要支付對價;自愿的;非所有權投資.
(二)企業公益性捐贈的稅務與會計處理的原則
由于我國《企業會計制度》不斷變化和國家稅收政策的調整,使得會計制度和相關準則就收益、費用和損失的確認、計量標準與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產生了某些差異.按照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企業以貨幣資金對外捐贈,直接將捐贈金額作為營業外支出處理;企業將自產、委托加工的產成品和外購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有價證券等用于捐贈,應將捐贈資產的賬面價值及應交納的流轉稅等相關稅費,作為營業外支出處理.企業在計算當期應交所得稅時,應在按照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計算的利潤總額的基礎上,加上(或減去)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與稅法規定就捐贈資產的確認和計量等的差異后,調整為應納稅所得額,并據以計算當期應納所得稅額.另外,捐贈支出若為符合稅法規定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可按應納稅所得額的一定比例在稅前扣除,超過比例部分和其他捐贈支出一律不得在稅前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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