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有銷售退回條件的商品銷售怎么記賬?
答: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規定,對于附有銷售退回條件的商品銷售,如果企業根據以往的經驗能夠合理估計退回可能性并確認與退貨相關負債的,通常應以商品發出時確認收入.如果企業不能合理估計退貨可能性的,通常應在售出的商品退貨期滿時確認收入.
相關稅法規定,無論附有銷售退回條件售出的商品是否退回,均在商品發出時全額確認收入,計算繳納增值稅和所得稅.
由于會計和稅法上在確認收入時點上遵從不同的規定,由此產生的時間性差異,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進行處理.

銷售退回的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等(紅字)貸:主營業務收入(紅字)貸:應交稅金--增值稅(紅字)同時:借:主營業務成本(紅字)貸:庫存商品(紅字)
1、先沖減銷售收入借:商品銷售收入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再入庫借:庫存商品 貸:商品銷售成本
2、銷售商品退回作相反分錄借: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貸:應收賬款等等(相應科目)同時,把結轉的成本也要沖回借:庫存商品 貸:主營業務成本
3、退回銷售商品時,做紅字沖銷憑證借:銀行存款等(紅字)貸:主營業務收入(紅字)貸:應交稅金--增值稅(紅字)同時:借:主營業務成本(紅字)貸:庫存商品(紅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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