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性資金所得稅怎么處理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文件企業取得的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如下:
一、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二、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三、企業將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后,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應稅收入總額;計入應稅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不征稅收入用于購置固定資產的稅務處理
企業將收到的財政部門不征稅收入用于購置固定資產,該固定資產的折舊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
因此,企業使用不征稅收入購置的固定資產,其折舊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財政性資金所得稅怎么處理,上文結合財稅〔2011〕70號)文件對企業取得的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做了介紹。同時對不征稅收入用于購置固定資產的稅務處理也進行了講解,喜歡的同學記得收藏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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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