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許轉增資本的資本公積項目有哪些
答:《新企業會計制度》規定,資本公積明細項目包括"資本(或股本)溢價"、"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接受現金捐贈""股權投資準備"、"撥款轉入"、"外幣資本折算差額"、 "其他資本公積".此外,特殊情況下還有三個明細科目:"補充流動資金"、"無償調入固定資產"、 "無償調出固定資產".
資本公積和實收資本雖然同屬于所有者權益,但是資本公積有多種特定來源,有些資本公積項目可用于轉增實收資本,而另一些資本公積項目不能用于轉增實收資本.
記入"資本公積"總帳所屬以下明細帳的資本公積項目,是不能用于轉增資本的:"接受捐贈資產準備"、"資產評估增值準備"、"股權投資準備"、"被投資單位接受捐贈準備"、"被投資單位評估增值準備"、"被投資單位股權投資準備"等.這些項目屬于所有者權益中的準備項目,是未實現的資本公積,因此不能用于轉增資本.
記入"資本公積"總帳所屬的"資本(股本)溢價"、"其他資本公積轉入"和"外幣資本折合差額"等明細賬的資本人積頂目,是所有者權益中的已實現的資本公積,可按規定程序審批后轉增資本.其中"其他資本公積轉入"項目,是指企業從前述各資本公積準備明細科目轉入的已實現的各項準備的金額.

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股本應符合哪些條件和手續
1、前一次發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間隔一年以上
2、公司在最近三年之內連續盈利,并可向股東支付股利
3、公司預期利潤率可達同期銀行存款利率
4、公司在最近三年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
5、經股東會議決議,同意增加股本并修改公司章程
6、經國務院授權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如為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的,還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
按我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企業實收資本比原注冊資金數額增減超過20%時,應持資金使用證明或者驗資證明,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如果擅自改變注冊資金或抽逃資金等,要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處罰.可見,企業增加實收資本,包括將資本公積轉為實收資本,必須辦理必要的手續.首先,應對歷年資料進行初步審查,確認是否具備增加實收資本的條件;其次,將增資方案交由股東大會討論,經股東大會決議,同意增加資本并修改公司章程中的注冊資本;第三,需要向社會增發股票,還須報請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第四,資本公幟轉為實收資本所引起的實收資本增加超過原注冊資本20%時,則應先向原登記主管部門申請變更登記,獲得批準后才能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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