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收款銷售賬務處理怎么做?
分期收款銷售,在商品實物交割之時,就表明商品上的風險和報酬已轉嫁給購買方,其貨款應在合同期間內按約定的時點分期回收,強調的只是"貨款結算"的時點,與風險和報酬的轉移無關.故而,銷貨方應當于發出商品時確認銷售收入,不能在收款時點分期確認收入.其會計核算分兩種情況:
1、商品已經交付,貨款分期收回----收款期限較短
收款期限較短的分期收款銷售業務,一般認為不具有融資性質.故而所售商品,銷售方應按正常銷售價格(公允價格)結算.其賬務處理:在商品交付時確認收入,即借記"應收賬款",貸記"主營業務收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同時結轉成本,即借記"主營業務成本",貸記"庫存商品";按約定合同的時點分期收款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應收賬款".
2、商品已經交付,貨款分期收回----收款期限較長
商品已經交付,貨款分期收回時期較長(通常超過3年),則視為具有融資性質.銷貨方應當在發出商品之時,按照從購貨方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或現值)確認銷售收入(但合同或協議價款不公允的除外),合同或協議價款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作為未實現融資收益,在合同或者協議期間內,運用"實際利率法"計算并分期攤銷,沖減財務費用.核算收款期限較長分期收款銷售業務,企業應按收合同或者協議的價款,借記"長期應收款"科目,按應收合同或者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折現值),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未實現融資收益"科目.

相關例題分析:
某企業1996年7月1日彩分期的收款方式銷售日用商品一種, 售價1000000元, 增值稅率為17%, 實際成本為600000元, 合同約定款項分5年平均收回, 每年的付款日期為當年7月1日, 并在商品發出后先支付第一期貨款.
企業應作如下分錄:
一、發出商品時
借: 分期收款發出商品600000
貸: 庫存商品600000
二、每年7月1日
借: 應收賬款(或銀行存款)234000
貸: 主營業務收入200000
貸: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40000
三、同時結轉商品成本
借: 主營業務成本120000
貸: 分期收款發出商品1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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