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設基金是政府性基金,不是稅.征收依據是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水利部關于印發《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1]2號、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皖政[2012]54號)等文件。按月征收。凡有銷售收入和營業收入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按其上年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0.6‰征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水利建設專項收入會計分錄如下:
水利建設專項收入會計分錄
計入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具體為
計提時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水利建設基金

繳納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水利建設基金
貸: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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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