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違約金沒有取得正規發票可以在稅前列支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因此,如果該賠償金的支出是與企業生產經營有關且屬于企業因合同行為而發生的,可以稅前扣除.
法院判決企業支付賠償金,企業可憑法院的判決文書與收款方開具的收據作為扣除憑據.
納稅人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其他違約金(未經法院判決的).其扣除依據是:(1)仲裁機構的裁定書;(2)雙方簽訂的提供應稅貨物或應稅勞務的協議;(4)雙方簽訂的賠償協議;(5) 收款方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或收據.
需要提醒的是,納稅人生產、經營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被有關部門處以的罰款以及被沒收財物的損失不得扣除;稅收滯納金也不得扣除.

營改增后不征稅收入編碼
截至2017年12月10日,已有部分地區發票管理新系統中又增加了三個不征稅的編碼.至此,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中「不征稅」編碼就達到了12個,分別是:
601預付卡銷售和充值
602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預收款
603已申報繳納營業稅未開票補開票
604代收印花稅
605代收車船稅
606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
607資產重組涉及的房屋等不動產
608資產重組涉及的土地使用權
609代理進口免稅貨物貨款
610有獎發票獎金支付
611不征稅自來水
612建筑服務預收款
支付違約金沒有取得正規發票可以在稅前列支嗎? 如果該賠償金的支出是與企業生產經營有關且屬于企業因合同行為而發生的,可以稅前扣除.但也要注意保存好相關證明材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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