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單位間的無息資金拆借增值稅要繳納嗎?

2019-01-08 20:29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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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關聯單位間的無息資金拆借增值稅要繳納嗎的問題,無息資金拆借屬于無償提供服務,應當視同銷售行為,繳納增值稅,具體內容請仔細閱讀全文。

關聯單位間的無息資金拆借增值稅要繳納嗎?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第四十四條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價格明顯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或者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照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二)按照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三)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是指以謀取稅收利益為主要目的,通過人為安排,減少、免除、推遲繳納增值稅稅款,或者增加退還增值稅稅款。

根據上述規定,公司與關聯單位間的無息資金拆借以及公司將自有房屋免費給關聯單位使用都屬于無償提供服務,屬于視同銷售行為,應繳納增值稅,主管稅務機關按上述第四十四條規定的順序確定銷售額。

關聯單位間的無息資金拆借增值稅要繳納嗎?

公司之間資金拆借法律規定是什么?

一、我國《公司法》第60條第1款規定: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董事、經理……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的,責令退還公司資金,由公司給予處分,將其所得收入歸公司所有。”可見,我國嚴格實行信貸規模控制,除了金融機構與非金融機構之間的金錢借貸之外,法人之間的金錢借貸為法律所禁止。

二、這一禁止早在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法(經)發〔1990〕27號)中關于聯營合同中的保底條款中,就作出了規制:企業法人、事業法人作為聯營一方向聯營體投資,但不參加共同經營,也不承擔聯營的風險責任,不論盈虧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潤的,是明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認合同無效。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則應處以相當于銀行利息的罰款。

三、在1996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企業相互借貸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約定利息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裁決問題的解答》中,再次重申:對企業之間相互借貸的出借方或者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的出資方尚未取得的約定利息,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向借款方收繳。

四、中國人民銀行于1996年6月28日發布的《貸款通則》。《貸款通則》第二條明確規定:“本通則所稱貸款人系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第二十一條規定:“貸款人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貸款業務,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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