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冊下來之前的費用可以稅前扣除嗎?
答:關于新辦企業開辦費的管理規定如下"
(一)國稅函[2009]98號文件第九條規定: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二)《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七條中規定: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執行.
(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2012年第15號)
第五條 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因此,公司注冊下來之前的費用,如果是屬于籌辦期費用的,是可以作為開辦費進行扣除的.

不能列入開辦費范圍的支出
1、取得各項資產所發生的費用.包括購進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時支付的運輸費,人工費等相關費用;
2、規定由投資各方負擔的而費用.
3、為培訓職工二購建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支出不得列支作為開辦費;
4、投資方因投入資本自行籌備款項所支付的利息;
5、以外幣現金存入銀行而支付的手續費,費用應由投資者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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