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貼現是否繳納印花稅?
《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中所述“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指的是,要素雖不完全但明確了雙方主要權利義務的憑證,而貼現合同不屬于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不應征收印花稅。
《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票據貼現業務征收印花稅問題的批復》(魯地稅函〔2005〕30號)規定,企業與銀行間的票據貼現業務是持票人為獲得資金,將未到期的商業匯票轉讓給銀行,由銀行扣除一定利息后收取剩余票款的業務活動,其實質是一種短期借款,應按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稅,其計稅依據為票據到期值(不帶息票據為票據面值)。該局認為此種行為屬于借款合同,應繳納印花稅。
而《安徽省淮北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票據貼現合同是否繳納印花稅的通知》(淮地稅函〔2003〕143號)規定,所謂貼現,是指票據持有人在票據到期前,為獲取現款而向貼現機構貼付一定利息所作的票據轉讓業務。該局認為此種情形屬于轉讓業務,不屬于借貸行為,且貼現合同不屬于《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所列舉的合同范圍,故不貼花。

票據貼現是否繳納印花稅的相關內容:
《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借款合同的范圍具體包括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
《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第二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對憑證不能確定是否應當納稅的,應及時攜帶憑證,到當地稅務機關鑒別。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對憑證的性質發生爭議的,應檢附該憑證報請上一級稅務機關核定。
貼現是金融機構向持票人融通資金并收取利息的一種短期借款方式,所以在明確規定出來之前,票據貼現是否繳納印花稅需要看各地規定,會計學堂持續為您解答各種會計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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