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補發的歷年住房補貼應怎么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財稅字[1997]144號對改革制度涉及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養老保險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規定如下:
一、企業和個人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機構實際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不計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應將其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領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時,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企業以現金形式發給個人的住房補貼,醫療補助費,應全額計入領取人的當期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但對外籍個人以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20號)的規定,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四、本通知從1998年1月1日起執行.原政策規定與本通知相抵觸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住房補貼的發放原則是什么?
住房補貼發放的原則是: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由各地政府根據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平均工資,以及職工應享有的住房面積等因素具體確定.住房補貼發放的對象是職工.目前,經濟發達地方的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已經實施,企業根據自身的條件參照執行,經濟欠發展的地區還無法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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