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已經改名,收到發票還是原來的名稱,可以用嗎?
1.開票日期在公司名稱更改之前
2.有工商部門證明現名稱是由原公司變更而來。符合這兩個條件,就可以。
問:我公司2011年11月辦理完變更公司名稱的手續,營業執照已換。更名后是否還可報銷原公司名稱的發票?12月新開具的發票單位名稱因未與供應商及時溝通,也開的是更名前的名稱,能否入賬?
答:《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納稅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如實提供下列證件、資料,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因此,你公司辦理完營業執照變更,應在30日內辦理稅務登記變更。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規定,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特別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于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的公告》(蘇地稅規[2011]13號)第五條規定,企業取得的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單獨用以稅前扣除,必須同時提供合同、支付單據等其他憑證,以證明其支出的真實、合法。
根據上述規定,你公司辦理工商公司名稱變更后,應及時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變更后取得抬頭為變更后公司名稱的發票。取得以前月份原名稱的發票為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單獨用于稅前扣除,必須同時提供合同、支付單據等其他憑證,以證明其支出的真實、合法方能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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