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公司在中國境內業務是否要開具稅務發票?
境外公司在境內取得收入,,發票可以到付款方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代開票時,稅務機關會收取相關的稅費。
增值稅對在境內銷售貨物征稅。境內指貨物的起運地或所在地在境內。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非居民企業委托營業代理人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包括委托單位或者個人經常代其簽訂合同,或者儲存、交付貨物等,該營業代理人視為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
如果在國內簽訂合同,應有相應的委托單位和個人,如果符合上述條件,應視為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如果貨物的起運地或所在地在境內,比如由國外運進,但在出售之前存放在中國境內,由代理人運送出售等,應視為在中國境內銷售貨物,可以由代理人到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票。如果由國外直接出售給合同方,無代理人,則由海關代征增值稅,直接由購貨方取得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從境外公司取得發票可否抵扣進項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包括,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發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境外公司開具的發票不屬于上述票據類型,不屬于增值稅抵扣憑證,因此,不能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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