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評估價值計提的折舊攤銷可以稅前扣除嗎?
答: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各項財產物資應當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
按照歷史成本記賬的會計原則,企業在持續經營的情況下,一般不能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調賬,否則,由于計量基礎的不一致,不同會計期間產生的利潤將沒有可比性,容易誤導投資者、債權人及其他報表使用者,從而影響他們的決策;按照《商品流通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除根據國家規定對固定資產價值重新估價外,一般不能按評估確認的價值調整資產的賬面價值.
雖然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交易行為的增多,資產評估事項也越來越多,企業在進行公司制改制、購買股權、企業兼并、資產置換、以非現金資產抵債、以非現金資產投資、債轉股、企業清算、增資擴股、將資產抵押、質押或擔保、公司制企業變更、法人股拍賣等往往都需要進行資產評估,但國家規定的可以調整賬面價值的事項僅限于下列兩種情況:
一是國有企業按照《公司法》規定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規定,應對企業的資產進行評估,并按資產評估確認的價值調整企業相應資產的原賬面價值;
二是企業兼并,也就是購買其他企業的全部股權時,如果被購買企業保留法人資格,則被購買企業應當按照評估確認的價值調整有關資產的賬面價值,如果被購買企業喪失法人資格,購買企業應當按照被購買企業各項資產評估后的價值入賬.
所以,納稅人的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投資等各項資產成本的確定應遵循歷史成本原則.納稅人發生合并、分立和資本結構調整等改組活動,有關資產隱含的增值或損失在稅收上已確認實現的,可按經評估確認后的價值確定有關資產的成本.不符合上述規定,即評估價值與計稅基礎存在差異的,應按照稅收規定進行相應的納稅調整.

哪些資產可以加速折舊?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第一條規定:企業擁有并用于生產經營的主要或關鍵的固定資產,由于以下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1)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
(2)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第三條規定:企業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對其購置的新固定資產,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的折舊年限的60%;若為購置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其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舊年限一經確定,一般不得變更.
2、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規定: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設備,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含).
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規定:對生物藥品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6個行業的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對上述6個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4、對所有行業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專門用于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5、對所有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經過上文的所有情況展開闡述之后,根據評估價值計提的折舊攤銷可以稅前扣除嗎?如此資產可以加速折舊,相信大家都應該很清楚了.如果你們還有其他的會計疑問,也不妨可以直接在線聯系答疑老師獲取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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