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泉扣繳和指定扣繳的區別
源泉扣繳:
對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指定扣繳:
第一百零六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可以指定扣繳義務人的情形,包括:
(一)預計工程作業或者提供勞務期限不足一個納稅年度,且有證據表明不履行納稅義務的;
(二)沒有辦理稅務登記或者臨時稅務登記,且未委托中國境內的代理人履行納稅義務的;
(三)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或者預繳申報的。

所得稅源泉扣繳規定有幾項變化?
變化一,預提所得稅稅率由法定20%稅率減按10%征收。
變化二,法定扣繳期限延長了兩天。
變化三,稅務機關指定扣繳新設定了三種情形。
(一)預計工程作業或者提供勞務期限不足一個納稅年度,且有證據表明不履行納稅義務的;
(二)沒有辦理稅務登記或者臨時稅務登記,且未委托中國境內的代理人履行納稅義務的;
(三)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或者預繳申報的。
變化四,新增特定情況下的欠稅追繳。
變化五,非居民企業取得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再免稅。
變化六,利息所得的免稅范圍有變化。
變化七,轉讓財產所得減除項目由“原值”變為“凈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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