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費個稅扣除標準
差旅費個人所得稅稅前如何扣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相關規定,下列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1)獨生子女補貼;(2)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3)托兒補助費;(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目前關于差旅費的報銷規定很多地方參照《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06]313號),在該文件中有如下規定:差旅費開支范圍包括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城市間交通費和住宿費在規定標準內憑據報銷,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實行定額包干。也有些地方的稅務局是明確需參照當地的行政事業單位出差標準,在標準范圍內的都可不計入個人所得稅納稅收入中,但貴企業需要與當地稅務機關溝通。
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和有關政策規定,單位以現金方式給出差人員發放交通費、餐費補貼應征收個人所得稅,但如果單位是根據國家有關標準,憑出差人員實際發生的交通費、餐費發票作為公司費用予以報銷,可以不作為個人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綜上所述,企業存在以補貼形式而發放工資性質的支出,而對出差人員給予每天的誤餐補貼費用,沒有發票同樣可以不計征個稅,這種性質的費用實質是是限額包干費用,符合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同時不屬于個人所得,屬于企業的正常費用,可以不征收個稅的。

同時提醒大家的是,餐費是指職工個人發生的餐費,以餐費發票列支,不包括企業在出差期間交際應酬發生的費用,對交際應酬發生的費用應記入業務招待費限額進行稅務處理。
建議企業在實務中,最好可采取兩種方式,按合理標準采取限額包干方式出差補貼,誤餐補貼費用可在合理標準內不以發票扣除;對據實列支的出差期間的費用,按發票據實扣除。
差旅費核算分類
(1)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差旅費不能抵扣。
(2)直接用于一般計稅方法的差旅費,按照上述“1.差旅費內容是否能抵扣”分類,按規定抵扣進項。
(3)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指按照上述“1.差旅費內容是否能抵扣”分類后能抵扣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據年度數據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進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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