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到期匯票承兌貼息的稅務怎么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3]第223號)第十二條規定:條例第六條所稱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一)向購買方收取的銷項稅額;
(二)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費:
1.承運部門的運費發票開具給購貨方的;
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貨方的。
凡價外費用,無論其會計制度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
銀行承兌匯票應注意的幾個時效?
銀行承兌匯票應注意的幾個時效:
一、票據有效期,自出票日至到期日,紙質票據有效期為不超過六個月,電子票據有效期為不超過一年;
二、紙質票據到期前一周左右時間提前向銀行辦理委托收款手續,以免票據逾期后要出具說明材料;
三、票據被拒絕付款后,向票據前手的追索權為自拒絕付款日起六個月,被追索的票據前手向期再前手的再追索權為被追索后起三個月。
以上是關于未到期匯票承兌貼息的稅務怎么處理的相關內容,大家看完后都明白了嗎?學習會計是一個漫長又艱難的過程,專業的指導能讓學習事半功倍,會計學堂為大家提供了這樣一個好平臺,請大家持續關注!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