彌補以前年度虧損需要向稅務機關審批嗎?
一、根據《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文件的規定,企業所得稅稅前彌補虧損的審批項目已被取消!
二、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審批項目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4]82號)的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彌補虧損審核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7〕189號)規定,納稅人發生的年度虧損,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彌補,但是延續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取消該審核項目后,納稅人在納稅申報時(包括預繳申報和年度申報)可自行計算并彌補以前年度符合條件的虧損。主管稅務機關應著重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管理工作:
1.建立虧損彌補臺帳(已實行信息化管理的地區,可以直接用各年度申報表的動態對比來替代臺帳),對企業虧損及彌補情況進行動態管理;
2.及時了解掌握各行業和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
3.對與行業生產、經營規律和利潤水平差距較大的企業,以及連續虧損的企業進行重點監督檢查,了解虧損的真實原因,特別是對其發生的關聯交易的轉讓定價合理性等加強檢查監督;

4.發現虛報虧損的,應及時進行納稅調整、補征稅款,涉嫌偷稅的,應及時查處。
例:2008年彌補完以前年度虧損后,尚有未彌補虧損200-50=150(萬元),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150萬元,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余額應該是37.5萬元(150×25%),較期初遞延所得稅資產調整減少28.5萬元(200×33%-37.5),賬務調整如下:
借:所得稅費用 285 000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285 000
借:本年利潤 285 000
貸:所得稅費用 285 000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256 500
盈余公積 28 500
貸:本年利潤 285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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