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股息紅利個稅會計分錄
先做分配處理,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利潤分配-應付利潤
再做,
借;利潤分配-應付利潤
貸: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現金或者銀行存款。
交稅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貸;現金或者銀行存款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的個稅規定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第二條規定:“(一)員工接受實施股票期權計劃企業授予的股票期權時,除另有規定外,一般不作為應稅所得征稅。
(二)員工行權時,其從企業取得股票的實際購買價(施權價)低于購買日公平市場價(指該股票當日的收盤價,下同)的差額,是因員工在企業的表現和業績情況而取得的與任職、受雇有關的所得,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因特殊情況,員工在行權日之前將股票期權轉讓的,以股票期權的轉讓凈收入,作為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員工行權日所在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應按下列公式計算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稅=(行權股票的每股市場價-員工取得該股票期權支付的每股施權價)*股票數量。
(三)員工將行權后的股票再轉讓時獲得的高于購買日公平市場價的差額,是因為個人在證券二級市場上轉讓股票等有價證券而獲得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的征免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四)員工因擁有股權而參與企業稅后利潤分配取得的所得,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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