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社保公積金個稅稅前扣除

2018-11-06 11:56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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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企業財務會計人員,工資、社保、個稅的計算是最基本的工作,所以我們今天就來具體了解一下補繳社保公積金個稅稅前扣除的相關內容,感興趣的小伙伴們可以閱讀一下,相信你們一定能從中獲取知識。

補繳社保公積金個稅稅前扣除

“對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因政策性調資、職務晉升、新員工定級、單位籌建期或資金困難等原因補發以前月份工資、薪金,代扣代繳單位應將個人所補發工資、薪金歸屬到工資、薪金所屬月份重新計算應納個人所得稅,減去已繳個人所得稅,計算出應補個人所得稅,并于補發工資、薪金當月申報繳納。代扣代繳單位應留存補發工資、薪金相關證明資料備查。”

因此,若不符合上述文件規定,補發的工資需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一并繳納個人所得稅。

稅前可扣除應是當月繳納的社保和公積金部分,分屬補發月份的社保和公積金部分不得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

一次補繳的公積金個人所得稅前能否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五條 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補繳社保公積金個稅稅前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等規定精神,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準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

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扣除申報:

1、分攤到公積金所屬月份,對個稅進行更正申報,但這種方式在跨年的情況下不太能實現,且繁瑣,且不符合稅法所要求的實際繳存的規定。

2、在實際補繳的月份的當月個人所得稅前一次性扣除,不夠扣的,在以后月份分月扣除。但應注意2019年實施新的個人所得稅標準和計算方式,盡量在2018年分月扣除完畢,不去影響明年扣除計算,因為明年政策明細尚未出臺。

在《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扣繳客戶端》中,對公積金的扣除填寫是設置了上限的,超過上限的就只能填寫上限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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