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聚餐費用稅前如何列支?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企業發放給本企業員工的節日費,作為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企業面向客戶召開的答謝酒會、抽獎發生的支出,作為業務招待費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企業組織員工年終聚餐等節日聯歡發生的支出,按規定應由工會經費開支,作為工會經費支出在稅前扣除;具體詳見中華總工會印發的工會經費收支管理辦法。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組織全體員工年終聚餐費用和迎春晚會的費用應由工會經費開支,作為工會經費在稅前扣除。

【問題】
年底員工聚餐費用,是否可以記入福利費用稅前列支?
【解答】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我們認為企業的年終聚餐費用與取得收入沒用直接相關,屬于個人消費支出,不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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