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業免征稅費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小微企業在取得銷售收入時,應當按照稅法的規定計算應交增值稅,并確認為應交稅費,在達到《通知》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條件時,將有關應交增值稅轉入當期營業外收入。
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未達到起征點會計處理:
1.確認銷售收入時做:
借:銀行存款/應收賬款-**單位;
借:主營業務收入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2.結轉免繳稅額: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貸:營業外收入-補貼收入

【例1】2014年2月5日,某小規模納稅人企業本月生產銷售甲產品一批,價款3090元(含增值稅),貨款存入銀行。
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3090
貸:主營業務收入3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90
【例2】2013年8月31日,某小規模納稅人企業統計本月生產銷售產品收入總額為13000元<20000元。按規定將本月應繳增值稅390元轉入營業外收入。
會計分錄如下:
借:應交稅費——應繳增值稅 390
貸:營業外收入390
期末,將上述損益類科目轉入“本年利潤”科目。
借:主要營業收入13000營業外收入390
貸:本年利潤13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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