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企業開發間接費怎么分配?
【問】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間接費在完工開發產品和未完工開發產品之間如何進行分配?依據如何?例如:某房地產開發公司2007年辦理完畢有關部門開發某開發項目的手續,2009年8月份末累計發生開發間接費用236萬元,2009年8月份實現完工開發產品銷售收入3000萬元,該完工開發產品銷售收入需結轉銷售成本的建筑安裝成本為1800萬元,未完工開發產品的建筑安裝成本累計余額為2200萬元,基礎設施費、前期工程費、公共配套費暫不考慮。
【答】《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本辦法第二十八規定企業計稅成本核算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對當期實際發生的各項支出,按其性質、經濟用途及發生的地點、時間區進行整理、歸類,并將其區分為應計入成本對象的成本和應在當期稅前扣除的期間費用。同時還應按規定對在有關預提費用和待攤費用進行計量與確認。

(二)對應計入成本對象中的各項實際支出、預提費用、待攤費用等合理的劃分為直接成本、間接成本和共同成本,并按規定將其合理的歸集、分配至已完工成本對象、在建成本對象和未建成本對象。
問:我是一家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了一批商品房,一直沒有買出去,是否需要交納房產稅?
答:國稅發[2003]89號文件規定:鑒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而言是一種產品,因此,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產稅;但對售出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
提示:也就是說,你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產稅,但如果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情況下,需要征收房產稅。根據《吉林省房產稅實施細則》規定:自有房產自用時,按房產原值一次減除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年稅率為1.2%.出租房產的,按實際租金收入計算繳納,年稅率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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