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扣代繳個稅手續費返還賬務處理?
《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國稅發[1995]065號)規定:"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2%的手續費.扣繳義務人可將其用于代扣代繳費用開支和獎勵代扣代繳工作做得較好的辦稅人員."又《關于進一步加強代扣代收代征稅款手續費管理的通知》(財行[2005]365號)文第六條第六款規定,"'三代'單位所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該單獨核算,計入本單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適當獎勵相關工作人員."
因此對扣繳義務人取得的按照所扣繳的稅款2%的手續費屬于扣繳義務人的收入,扣繳義務人就是代扣代繳的企業.財務處理可將取得的手續費收入計入其他業務收入,相關支出計入其他業務支出.
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返還的手續費,如何做帳務處理?
(1)如扣繳義務人用于獎勵辦稅人員的,不作為收入處理,故對此可分為兩種情況處理,取得收入可掛往來帳科目;"稅務機關應按規定向扣繳義務人支付手續費,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費"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一條以及《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第十七條規定
(2)如扣繳義務人不用作獎勵辦稅員(財務人員)個人的而納入企業作為其他用途的."由于上述規定中沒有對扣繳義務人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指定用途,計入"營業外收入":"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扣繳義務人可將手續費用于獎勵代扣代繳工作成績優異的辦稅員(財務人員),則應作正常生產經營以外取得的收入處理;辦稅員(財務人員)取得代扣繳義務手續費的獎勵收入不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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