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宿舍的折舊費怎么稅前列支?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申報的扣除要真實、合法.真實是指能提供證明有關支出確屬已經實際發生的適當憑據;合法是指符合國家稅收規定,其他法規規定與稅收法規規定不一致的,以稅收法規規定為準."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原則上應遵循真實性、合法性、確定性、合理性的原則.
因此,上述房產按照企業會計制度及準則規定計提固定資產折舊后,由于尚未取得發票,因此計提的折舊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待工程決算并取得發票后,才能按照稅法有關規定將所提折舊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如果上述房產用于職工宿舍,其折舊應計入福利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根據國稅函 2009 3號文件規定,三、關于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

《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該文件不是全列舉的,因此文件沒有列舉的項目,如果在會計規定上應當放在福利費科目核算的,也應當按照福利費扣除處理,請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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