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設立的倉庫稅務處理怎么做?
我想請問我公司將貨物從公司發往該外地庫是否視同銷售?
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37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的第(三)項所稱的用于銷售,是指受貨機構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經營行為:
一、向購貨方開具發票;

二、向購貨方收取貨款.
受貨機構的貨物移送行為有上述兩項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增值稅;未發生上述兩項情形的,則應由總機構統一繳納增值稅.
如果受貨機構只就部分貨物向購買方開具發票或收取貨款,則應當區別不同情況計算并分別向總機構所在地或分支機構所在地繳納稅款.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在廣州租用一倉庫作為公司的外地倉庫使用,當地的客戶需要貨物時,倉庫根據貴公司開出的提貨單將貨物發送給相應的客戶,如果均由貴公司向購貨方開具發票、向購貨方收取貨款的,不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三)項的視同銷售貨物行為.
異地設立的倉庫稅務處理怎么做?在其他地方開創公司需要當銷售處理,但是第一設立倉庫是不需要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的,更多相關資訊,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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