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代開專用發票需要帶什么資料?
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應提交的資料:
1.在網上打印的《帶開發票申請表》
2.購銷合同(注:加蓋公章的原件)
3.稅務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
4.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5.復印件全部加蓋公章
國稅發[2004]15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相關規定如下:
第七條
增值稅納稅人申請代開專用發票時,應填寫《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式樣見附件,以下簡稱《申報單》),連同稅務登記證副本,到主管稅務機關稅款征收崗位按專用發票上注明的稅額全額申報繳納稅款,同時繳納專用發票工本費.
第八條 稅款征收崗位接到《申報單》后,應對以下事項進行審核:
(一)是否屬于本稅務機關管轄的增值稅納稅人;
(二)《申報單》上增值稅征收率填寫、稅額計算是否正確.
審核無誤后,稅款征收崗位應通過防偽稅控代開票征收子系統錄入《申報單》的相關信息,按照(申報單》上注明的稅額征收稅款,開具稅收完稅憑證,同時收取專用發票工本費,按照規定開具有關票證,將有關征稅電子信息及時傳遞給代開發票崗位.
在防偽稅控代開票征稅子系統未使用前暫傳遞紙質憑證.
稅務機關可采取稅銀聯網劃款、銀行卡(POS機)劃款或現金收取三種方式征收稅款.
第九條 增值稅納稅人繳納稅款后,憑《申報單》和稅收完稅憑證及稅務登記證副本,到代開專用發票崗位申請代開專用發票.
代開發票崗位確認稅款征收崗位傳來的征稅電子信息與(申報單》和稅收完稅憑證上的金額、稅額相符后,按照《申報單》、完稅憑證和專用發票一一對應即"一單一證一票"原則,為增值稅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
在防偽稅控代開票征稅子系統未使用前,代開票崗位憑《申報單》和稅收完稅憑證代開發票.
第十條 代開發票崗位應按下列要求填寫專用發票的有關項目:
1."單價"欄和"金額"欄分別填寫不含增值稅稅額的單價和銷售額;
2."稅率"欄填寫增值稅征收率;
3.銷貨單位欄填寫代開稅務機關的統一代碼和代開稅務機關名稱;
4.銷方開戶銀行及賬號欄內填寫稅收完稅憑證號碼;
5.備注欄內注明增值稅納稅人的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
其他項目按照專用發票填開的有關規定填寫.
第十一條 增值稅納稅人應在代開專用發票備注欄上,加蓋本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國稅函[2004]140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問題的通知》,補充規定如下:
一、從2005年1月1日起,凡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通過防偽稅控系統開具,通過防偽稅控報稅子系統采集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信息,不再填報《代開發票開具清單》,同時停止使用非防偽稅控系統為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包括手寫版增值稅專用發票和計算機開具不帶密碼的電腦版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稅務機關用非防偽稅控系統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當在2005年3月份納稅申報期結束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并填報《代開發票抵扣清單》,逾期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稅務機關通過防偽稅控系統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通過防偽稅控認證子系統采集抵扣聯信息,不再填報《代開發票抵扣清單》,其認證、申報抵扣期限的有關規定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17號)文件規定執行,并按照現行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比對內容進行"一窗式"比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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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