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向員工出租房屋的進項稅能抵扣嗎?
為員工租賃房屋作為集體宿舍是否能抵扣進項稅?
某生產企業,在某小區租賃住房作為外地員工的宿舍使用,這屬于財稅【2016】年36號文件中規定的用于集體福利不得抵扣的部分,因此即使取得個人房東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納稅人也不能抵扣.
單位向員工出租房屋的進項稅能抵扣《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委托地稅局代征稅款和代開增值稅發票的通知》( 稅總函〔2016〕145號)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以及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購買方或承租方不屬于其他個人的,納稅人繳納增值稅后可以向地稅局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不能自開增值稅普通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以及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可以向地稅局申請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地稅局代開發票部門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代開增值稅發票,系統自動在發票上打印"代開"字樣."

根據文件規定,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只要承租方不是其他個人的,即可以在地稅局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由于文件未注明不包括住房,因此,其他個人出租住房符合條件的,也可以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這就解決了之前因為其他個人不能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導致納稅人從其他個人處租賃的房屋無法抵扣的問題.但應注意,并不是所有從個人房東租賃房屋的情況都可抵扣進項稅,
單位向員工出租房屋的進項稅能抵扣嗎?上文介紹了不能抵扣的,因為這個是屬于集體福利費,更多相關資訊,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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