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清算退稅如何做賬?
答:由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周期長、銷售房屋頻繁,每次轉讓房屋均進行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不具有可操作性,所以,財政部制定的《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開創了預征-清算制度,即"納稅人在項目全部竣工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確定或其他原因,而無法據以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可以預征土地增值稅,待項目全部竣工、辦理結算后再進行清算,多退少補.".
由此可見,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應該針對的是房地產開發項目.

收到土地增值稅清算退稅怎么報企業所得稅?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8]151號)第一條第(一)款規定:
"一、財政性資金(一)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本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
根據上述規定,當年收到土地增值稅退稅,應并入當年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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