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企業將開發產品轉為自用怎么記賬?
答:將開發產品轉為自用的,不符合確認收入的條件,只能按賬面成本結轉固定資產,不確認收入.
固定資產的定義是使用期限超過1年,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產品改為自用,將存貨轉入固定資產應超過一年,未超過1年又進行銷售,會計應作為前期差錯進行追溯調整;已提折舊,稅法也不允許稅前扣除.
轉為自用房不繳納增值稅,但是需要繳納房產稅.

房地產企業如何確定開發產品成本核算對象?
會計上,成本核算對象是指為計算產品成本而確定的生產費用歸集和分配的范圍.
稅務上,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二十六條規定,成本對象是指為歸集和分配開發產品開發、建造過程中的各項耗費而確定的費用承擔項目.
從上述概念界定可以看出,會計和稅收政策對于成本對象的定義基本一致.
會計上,《企業產品成本核算制度(試行)》第三條規定,產品成本是指企業在生產產品過程中所發生的材料費用、職工薪酬等,以及不能直接計入而按一定標準分配計入的各種間接費用.它是普遍意義上的產品成本概念,對房地產企業來說,其開發產品成本是指房地產企業在開發產品過程中發生的應計入開發產品的各項費用支出.
稅務上,國稅發[2009]31號第二十六條規定,開發產品計稅成本是指企業在開發、建造開發產品(包括固定資產)過程中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進行核算與計量的應歸入某項成本對象的各項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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