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投資款未及時繳納印花稅怎么辦?
答: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規定,自1993年7月1日《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開始施行起,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新會計制度后,其記載資金的賬簿,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合計金額的萬分之五貼花.所以,收到投資款計資本公積是需要交印花稅的.

注冊資金最遲什么時候繳納印花稅?
答:注冊資本印花稅在公司實際收到投資者的出資額時繳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執行《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后,其"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
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度轉變為認繳登記制度后,工商部門只登記公司認繳的注冊資本,無需登記實收資本,不再收取驗資證明文件.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對其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自主約定,并記載于公司章程.公司股東(發起人)認繳時因沒有納稅資金來源,沒有納稅能力,無需繳納印花稅,應遵循收付實現制原則,在實際收到出資時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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