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回租如何認定為融資租賃?
答:經營性租賃一般少見售后回租的業務模式,確認所有權的交割,設備轉讓合同;因此一般涉及的合同包括.經營租賃不涉及到租賃物件所有權的交割,參見《合同法》與《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從而來判斷租賃屬性:設備購買合同.

融資租賃方式中售后回租與直接融資租賃的區別是什么?
答:《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 第三十九條 納稅人以融資租賃方式從出租方取得固定資產,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規定提取折舊費用.融資租賃是指在實質上轉移與一項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一種租賃.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租賃為融資租賃:
(一)在租賃期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
(二)租賃期為資產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
(三)租賃期內租賃最低付款額大于或基本等于租賃開始日資產的公允價值. 售后回租,有時又稱出售回租、回租、回租賃等,是指物件的所有權人首先與租賃公司簽定《出售合同》,將物件賣給租賃公司,取得現金.然后,物件的原所有權人作為承租人,與該租賃公司簽訂《回租合同》,將該物件租回.承租人按《回租合同》還完全部租金,并付清物件的殘值以后,重新取得物件的所有權. 售后回租實際上類似一種抵押融資行為,是物件所有權人用于盤活資產的融資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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