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地稅合并后工會經費如何申報?
答:工會經費是按職工工資總額的2%計算提取的,其中40%上繳縣級(含)以上總工會,或由稅務部門代縣級(含)以上總工會扣繳,60%留存本單位工會使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條規定:
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繳經費.到地稅局去交,找當地總工會的財務交也可以.交11月工會經費的時候,以2萬元來核算是正確的.

哪些單位須向地稅機關申報繳交工會經費?
《工會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工會經費的來源:
1、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
2、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繳的經費;
3、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
4、人民政府的補助;
5、其它收入. 目前工會經費由地稅部門代征.各企業、事業單位應按工資總額的2%比例提取工會經費,并將其中的40%部分上繳上級工會,地稅部門征繳數額為繳費單位應上繳的工會經費部分,即指按征繳基數的2%提取工會經費總額的40%部分.對于已辦理稅務登記且開業或設臨已滿一年仍未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繳納工會籌備金,按工資總額的2%計算,暫按其40%的比例向地稅部門申報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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