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以前年度的稅款應該注意什么?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084號)第二條規定:"準予扣除項目是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費用,稅金和損失."如果您企業發生的裝修費用是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支出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否則不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扣除期限在租賃期與可使用期兩者孰短來選擇.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084號)第四條第二款規定:除稅收法規另有規定者外,稅前扣除的確認一般應遵循以下原則:配比原則.即納稅人發生的費用應在費用應配比或應分配的當期申報扣除.納稅人某一納稅年度應申報的可扣除費用不得提前或滯后申報扣除.所以,根據上述文件規定,企業補提的以前年度的費用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3、根據租賃合同約定期限攤銷.裝修費應按房屋租賃合同或使用年限攤銷.如果裝修后可用5年,就分60個月攤銷.如果過幾個月才拿到發票,就按剩余時間攤銷.

少交稅款怎么罰款?還用交滯納金嗎?
答:未按期申報繳納稅款,應加收稅款滯納金,至于是否需罰款,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具體情況做出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第六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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