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之間資金拆借利息怎么入賬?
如果沒有利息,計入往來
有利息,要計入借款
利息得去稅務代開發票,然后入賬
開發票時要帶著借款合同
嚴格說除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企業之間的借貸是不符合規定的.但事實上臨時拆借資金的情況普遍存在,而且利息的收付也是常見現象,所以稅法規定這部分收入應該做應稅收入,而支付利息的一方只能列支不超過同期銀行利息的部分.同時,如果使關聯企業的借款,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部分對應的利息不得列支(理解為超過借入方資本50%).因為一般企業不是金融機構,所以,無法取得金融機構的利息費用收據,只能開具普通的收款收據.
在稅務實踐中,只要支付方能提供合同、協議和收據等能證明業務確實發生、利息實際支付的證明的,再到稅務局代為開據一般是通用發票,就可以按規定限額列支費用.

企業之間資金拆借用什么科目核算?
1.通過"其他應付款"核算.
2.其他應付款(Other payables)是指企業在商品交易業務以外發生的應付和暫收款項.指企業除應付票據、應付賬款、應付工資、應付利潤等以外的應付、暫收其他單位或個人的款項.
3.通常情況下,該科目核算企業應付、暫收其他單位或個人的款項,如應付租入固定資產和包裝物的租金,存入保證金、應付、暫收所屬單位、個人的款項、管轄區內業主和物業管戶裝修存入保證金;應付職工統籌退休金,以及應收暫付上級單位、所屬單位的款項.
4.而企業經常發生的應付供應單位的貨款,則是在"應付賬款"和"應付票據"科目中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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