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產品同時支付安裝費怎么開票?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 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 (一)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以上規定,你公司銷售燈具并提供安裝,符合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銷售燈具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安裝業務開具建筑安裝統一發票.
增值稅混合銷售,安裝費應該并入銷售貨物的總價款中,按照貨物的稅率一起開具發票
如果非要單獨開,也應該按照貨物的17%增值稅率開票

銷售大型設備的"安裝費"如何開具發票?
答: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上述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如果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則應一并開具17%發票;如貴公司為建筑單位,則應一并開具11%發票.不能分別開具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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