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房地產開發公司,既有新項目也有老項目,老項目選擇簡易征收,相應的共同成本進項稅額如何劃分?因為房地產開發產品銷售周期一般比較長,按銷售額劃分實際操作比較困難,還有一些新建的公建配套,成本分攤到新舊項目,進項如何劃分?
回復:根據財稅〔2016〕36號文附件1第三十四條規定,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若同一房地產開發公司,既有新項目也有老項目而分別適用一般計稅方法和簡易計稅方法的,應將進項稅額進行劃分。對于無法劃分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根據財稅〔2016〕36號文附件1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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