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為接送員工上下班,與A公司簽訂協議,內容為要求A公司安排車輛(連同司機一起)在規定的時間里接送員工上下班,費用按月結算,營改增后,對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金可否抵扣?
回復: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一第二十七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用于簡易征收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你公司與其他公司簽訂協議,為職工上下班提供的接送服務,屬于集體福利;因此,你公司取得的相關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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