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處理大米銷售業務時將不單獨計價的包裝物的進項稅額做了轉出處理,并做了納稅申報,后發現錯誤將進項稅額轉出紅字沖回,并做了進項稅額轉出的紅字申報,現稅務局認為我當時放棄抵扣,不讓我做進項稅額轉出的紅字申報。發現錯誤,不能更正嗎?
回復: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認證或登錄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確認,并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未在規定期限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申報抵扣的,不得作為合法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得計算進項稅額抵扣。由于您已在申報期內放棄抵扣,則不能再作為符合規定的扣稅憑證申報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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