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發票受票人和付款人不是一致,受票付款人及物流不一樣可以么?

2017-07-11 16:15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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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發票受票人和付款人不是一致,是不能申報抵扣進項稅額的,那么又如何如何避免稅務風險?

增值稅發票受票人和付款人不是同一家,受票人、付款人、物流不一樣可以么?如何避免稅務風險?

回復: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一、(三):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5月26日視頻會政策問題解答:“現行政策在住宿費的進項稅抵扣方面,從未作出過類似的限制性規定,納稅人無論通過私人賬戶還是對公賬戶支付住宿費,只要其購買的住宿服務符合現行規定,都可以抵扣進項稅。而且,需要補充說明的是,不僅是住宿費,對納稅人購進的其他任何貨物、服務,都沒有因付款賬戶不同而對進項稅抵扣作出限制性規定。”

從國家稅務總局解答來看,“國稅發〔1995〕192號”文件中“所支付款項的單位”指的是“向誰支付款項(收款人)”,而非“由誰支付款項(付款人)”。即:收款單位、開票單位、銷貨單位應當是一致的;而由誰來支付款項并無限制。當然,受票單位、付款單位若不一致,提供能夠證明代付合理性的證據(比如簽訂三方協議,說明代付理由)確也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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