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進項稅分期抵扣分錄
借:工程物資、在建工程、固定資產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進項稅額×60%】
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進項稅額×40%】
貸:銀行存款等
第二年(第13個月)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進項稅額×40%】
貸: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進項稅額×40%】

營改增后購置不動產取得的進項稅額應如何抵扣?
答:《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附件二) 第一條第(四)款第1點規定,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試點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取得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不動產,不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
融資租入的不動產以及在施工現場修建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其進項稅額不適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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