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對于扶貧戶的會計處理怎么做?
企業支付地方扶貧款,列入營業外支出
借:營業外支出
貸:銀行存款
扶貧資金核算一般有三種方法:一是通過"公積公益金"科目核算,撥入扶貧資金記該科目的貸方,支出記借方或通過"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然后結轉;二是通過"補助收入"科目核算,撥入扶貧資金記貸方,使用資金記入"農業發展支出"、"管理費用"、"經營支出"、"在建工程"等科目的借方(這種方法使用較少);三是通過"專項應付款"科目核算,撥入款項記入該科目的貸方,項目支出記入本科目借方,工程類支出通過"在建工程"科目,完工結轉后將相應的專項應付款余額轉入"公積公益金"科目

企業扶貧支出是否納稅調整?
答:企業扶貧支出,超標準部分需要做納稅調整
現行企業所得稅規定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是指納稅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和遭受自然災害的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納稅人直接向受贈人的各項捐贈,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基本規定:"納稅人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但是國家為了鼓勵納稅人對一些特殊事業、特殊地區的公益、救濟性的捐贈行為,在《條例》頒布后,又有針對性地調整了部分公益、救濟性捐贈支出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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