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內部審計機構的職責
內部審計機構按照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的要求,履行下列職責:
(1)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含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單位,下同)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的經濟活動進行審計;(2)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預算內、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3)對本單位內設機構及所屬單位領導人員的任期經濟責任進行審計;(4)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進行審計;(5)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風險管理進行評審;(6)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經濟管理和效益情況進行審計;(7)法律、法規規定和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要求辦理的其他審計事項。
二、內部審計機構的內容
1、經營方面各個循環系統的控制制度。
2、財產、憑單管理制度。
財產、憑單管理制度是為了確保經濟組織的財產和各種憑證單據而建立的控制制度。
3、會計控制制度。
會計控制制度是指經濟組織為了保證會計數據的正確性和可靠性而采取的各種措施和方法。
主要是各種憑證的記錄、傳遞,資金的使用,債權債務反映,會計報表編制等各個環節的控制制度和程序。
主要是通過賬證、賬賬、賬表之間的相符關系,檢查會計數據的可靠性;4、責任控制制度。
責任控制制度是以確定經濟組織內部各部門、各環節、各層次及其人員的經濟責任為中心的內部控制制度。
主要是檢查各部門和經辦人員的職責是否經過恰當授權,各種崗位責任制賦予各職能部門和經辦人員的責任是否達到分工明確,職責分明的目的。
5、內部牽制制度。
內部牽制制度是為了保證會計資料的正確性、可靠性及保護財產而形成的種制度。
主要檢查不相容職務是否分離,會計事項的處理是否遵循必須經過兩個以上的人員或部門來完成,是否經過復核,以防止差錯、舞弊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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