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進行對外承包收取管理費的納稅?
答: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以發包人為納稅人.公司收取的管理費實際已構成建安營業稅的計稅依據,不再另外繳納稅收.因此應以建筑公司為納稅人,對掛靠業務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全額計征營業稅,管理費不宜重復計稅;如建筑公司只收取管理費,收入不全額入賬,不開具發票,則對收取的管理費按"服務業"稅目征稅.因此對建安企業(被掛靠方)向施工隊(掛靠方)收取管理費,應按"服務業--其他服務業"稅目依5%稅率征收營業稅.

企業收取的承包費如何納稅?
企業實行內部承包(租賃)經營方式過程中,凡承包(租賃)者在經濟上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企業收取承包(租賃)者定額上交承包(租賃)費收入的,屬于企業在約定的時間內將場地、房屋、物品、設備或設施等使用權轉讓給他人經營而取得勞務收入的納稅范圍,應按"服務業"中的"租賃業"稅目繳納營業稅;對實行內部指標考核、承包者不自負盈虧,仍由企業統一核算盈虧的內部承包,由于企業的經營權沒有改變,其收取的承包費不屬于營業稅的納稅范圍,不繳納營業稅.
企業實行外部承包(租賃)經營,其向承包(租賃)者收取的承包(租賃)費,屬于經營租賃的應稅行為,應按"服務業--租賃業"稅目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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