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證概念及審核指南
信用證是銀行(即開證行)依照進口商(即開證申請人)的要求和指示,對出口商(即受益人)發出的、授權出口商簽發以銀行或進口商為付款人的匯票,保證在交來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匯票和單據時,必定承兌和付款的保證文件。
信用證以其是否跟隨單據,分為光票信用證和跟單信用證兩大類。在國際貿易中主要使用的是跟單信用證,我們一般分析跟單信用證。
信用證審核詳細指南
信用證是國際貿易中使用最普遍的付款方式.其特點是受益人(通常為出口人)在提供了符合信用證規定的有關單證的前提下,開證行承擔第一付款責任,其性質屬于銀行信用。應該說在滿足信用證條款的情況下,利用信用證付款既安全又快捷。但必須特別注意的是信用證付款方式強調“單單相符、單證相符”的“嚴格符合”原則,如果受益人(通常為出口人)提供的文件有錯漏,不僅會產生的額外費用,而且還會遭到開證行的拒付,對安全、及時收匯帶來很大的風險。事先對信用證條款進行審核,對于不符合出口合同規定或無法辦到的信用證條款及時提請開證人(通常為進口方)進行修改,可以大大避免今后不符合信用證規定情況的發生。為此,根據國際商會出版的國際商會叢刊第500號<<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解釋通則》的有關規定,結合國際貿易實務,特編定了《信用證審核指南》,以幫助信用證的受益人依照下列各條事先進行檢查,避免以后發生一些不必要費用和風險。
二、信用證概的結算方式
當銀行審單完畢后,信用證即進入結算階段。統一慣例第10條指出:“所有信用證都必須清楚地表明該證是否適用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兌或議付。”
1. 即期付款
(1) 受益人將單據送交付款行。
(2) 銀行審核單據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后付款給受益人。
(3) 該銀行如不是開證行的話,以事先議定的方式將單據寄交開證行索賠。
2. 延期付款
(1) 受益人把單據送交承擔延期付款的銀行。
(2) 銀行審核單據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后,依據信用證所能確定的到期日付款。
(3) 該銀行如不是開證行的話,以事先議定的方式將單據寄交開證行索賠。
3. 承兌匯票
(1) 受益人把單據和向銀行出具的遠期匯票送交辦理該信用證的銀行(承兌行)。
(2) 銀行審核單據與信用證條件相符后,承兌匯票并退還給受益人。
4. 議付
(1) 受益人按信用證規定,將單據連同向信用證規定的付款人開出的即期或延期匯票送交議付銀行。
(2) 議付銀行審核單據與信用證規定相符后,可買入單據和匯票。
(3) 該議付銀行如非開證行,則以事先議定的形式將單據和匯票交開證行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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