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泉扣繳的征收方式有哪些優點?
我國實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和個人申報相結合的征收管理方法,征收方式有源泉扣繳和自行申報.所以代扣代繳征收方法對應的便是源泉扣稅方式.
源泉扣繳是指以所得支付者為扣繳義務人,在每次向納稅人支付有關所得款項時,代為扣繳稅款的做法.實行源泉扣繳的最大優點在于可以有效保護稅源,保證國家的財政收入,防止偷漏稅,簡化納稅手續.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實踐中,這類所得稅通常稱之為預提所得稅.

源泉扣繳主要包括了哪些內容?
源泉扣繳是指以所得支付者為扣繳義務人,在每次向納稅人支付有關所得款項時,代為扣繳稅款的做法.
實行源泉扣繳的*5優點在于可以有效保護稅源,保證國家的財政收入,防止偷漏稅,簡化納稅手續.
源泉扣繳常出現在非貿付匯領域.根據咨詢Linked-F對于*7非貿付匯*7文件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合發的公告2013年第40號的研究,源泉扣繳的稅務稽查應對、稅收籌劃空間及主要政策依據如下:通常情況下,支付給境外投資方的股利和利息應支付10%的預提所得稅.但是以下情況可享受較低的預提所得稅稅率:
1.境外投資方是與中國簽訂雙邊稅收協定國家的稅收居民;
2.滿足協定所列的低預提所得稅條件(國稅發[2010]75號);
3.境外投資方是此類收入的受益所有人(國稅函[2009]601號);
4.向主管稅局申請享受協定待遇(國稅發[2009]124號 );
5.境外投資方直接擁有該中國居民公司的資本比例,在取得股息前連續12個月以內任何時候均符合稅收協定規定的比例(國稅函[2009]81號).
40號公告的出臺,在簡化付匯流程的同時,對稅務局和企業的專業能力都提出了重大挑戰.舊規定下,企業不接受稅務局的認定就無法取得稅務證明辦理付匯,許多情況下企業為了完成付匯無法與稅務局爭辯稅收認定事宜;而新規下,付匯程序相對獨立的操作使得企業有機會在完成付匯之后再返過身來與稅務局進行一場納稅認定的持久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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