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空頭支票是什么?
單位簽發的支票票面金額,超過其在銀行存款的余額或透支限額而不能生效的支票。簽發空頭支票是套用銀行信用,破壞結算紀律的行為,在我國,銀行按規定要對簽發空頭支票的單位按票面金額的比例進行處罰。。具體是指支票持有人請求付款時,出票人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可供合法支配的存款不足以支付票據金額的支票。
二、使用空頭支票的處罰
出票人簽發支票的金額不得超過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禁止簽發空頭支票。根據規定出票人簽發空頭支票、簽章與預留銀行簽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碼地區而支付密碼錯誤的支票,銀行應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額處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l千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對屢次簽發的,銀行應停止其簽發支票。
這就要求出票人自出票日起至支付完畢止,保證其在付款人處的存款賬戶中有足以支付支票金額的資金。對簽發空頭支票騙取財物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果簽發空頭支票騙取財物的行為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票據法規定要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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