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企業會計準則——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6602 管理費用”的規定,非本公司人員發生的、與生產經營相關的差旅費、業務費,屬于企業為組織和管理企業生產經營所發生的費用,可以記入“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科目。
2.企業所得稅前也可以按照業務招待費規定扣除。
《青島市國稅局關于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通知》(青國稅發〔2010〕9號)第十條關于“與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企業外部人員的交通費用能否據實在所得稅前扣除”的規定為: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有關的支出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因此,企業負擔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客戶的交通、食宿等費用,如果符合業務招待費范疇的,相關支出可以在業務招待費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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